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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利用公共资源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7:32 大众网-大众日报

  《人民日报》4月7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要求青少年宫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青少年宫、少年宫等场所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本来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但是一些活动场所侧重于经营性创收,未能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因此,中央要求这些场所不

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非常及时正确。但是,为什么会出现青少年宫等场所热衷于搞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呢?

  受市场经济思潮的影响,一些公益性部门也把眼睛盯在追求利益上,出现了诸如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这样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被承包或者租赁,大搞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结果,一方面真正属于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大面积缩水,未成年人活动萎缩;另一方面各种与未成年人不相宜的,甚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害的活动却红红火火。

  其实,像青少年宫这样的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资源谋取部门私利的现象,不在少数。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内的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行为,当然是有成本的,但是我们要看到,纳税人其实已经通过纳税将这些成本支付了,所以公民不需要再交一笔钱来购买服务。如果这些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做商业交易,就变成了追逐利益的商业机构,也就脱离了公共服务机构的原有职能。青少年宫这样的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资源谋取部门私利的现象是公共服务的“私利化”,是对纳税人权益的漠视。

  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看似小事,其实是公共机构逐利化的大问题。有关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可能获得了眼前的一点利益,但却损害了在公众心目中应有的形象。因此,一方面要保证青少年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另一方面防止它们脱离公共服务机构的本质,变成追逐利益的商业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它们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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