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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给大动脉绑上法律“止血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8:15 法制日报

  观察

  本网记者 王斗斗

  “随着我国输油气管道范围的扩大和成品油价格的上涨,涉油违法犯罪的现象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消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近年来

,全国局部地区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等违法犯罪活动已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中国石油管道局一位官员证明:“连秦京线这条重要的北京惟一的供油生命线,近年来也成了‘油耗子’打窟窿钻洞、疯狂敛财的‘黑色暗道’。如果秦京线断了,全北京的汽车就都得‘趴窝’!”

  法律缺位让大动脉血流不止

  打孔盗油犯罪已使我国油气管道千疮百孔,如果说,石油是工业社会的血液,那么作为输送工业血液的大动脉一直在血流不止。

  8分钟可以盗油5吨,一个晚上可轻松获取十几万元收入,这种被人们形象称为“比抢银行来得还快”的行当,正是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才使得打孔盗油愈演愈烈。

  有专家指出,除了利益的驱使之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有效法律的打击。

  北京石油大学教授严大凡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管道企业和管道设施沿线地方政府均负有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但没有对打孔盗油等行为规定有力的制裁措施,由于缺乏有力的制裁手段,使犯罪处在空白地带。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的一位民警向记者透露说,“油耗子”被他们抓获后,当地检察和审判机关通常以盗窃罪对其起诉和判处,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或缓刑,有的甚至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审。“打孔盗油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当地打孔盗油犯罪能否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是整治行动成败的关键。”这位民警补充说。

  打击涉油犯罪要用重典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这一批复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公司党委书记的张加林分析说,由于各地处罚不一,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以盗窃罪对盗油的犯罪分子从轻判处现象,致使一些地方打孔盗油现象屡打不止。

  这一说法获得了马维亚的认同。他说,从这几年打击涉油涉气违法犯罪的具体案件来看,我国亟需对涉油涉气犯罪予以准确定性。目前,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针对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田生产设施和输油气管道的严重犯罪,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往往仅按盗窃罪处理,由于起刑点低,容易放纵犯罪分子,导致犯罪猖獗。

  “试想,我们走在路上,下面有一个输气管道,有高压、易燃,如果打一个眼,汽车一过喷出来,突然发生爆炸,会使路面上多少人生命受损。”马维亚说,应该将涉油犯罪以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量刑,最高刑可判处死刑,以此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他透露说,公安部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正在积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商量相关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加快立法步伐,将涉油犯罪定罪为破坏易燃易爆罪,特别是对一些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

  专家呼唤法律“止血带”

  “如果不及早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等盗油产业链蔓延开来形成气候,必将后患无穷。”有关专家呼吁:是该对油气管道进行立法的时候了,给流血的大动脉绑上“止血带”!

  张家林说,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的出台已势在必行。通过立法,将为我国的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营造好的法制环境,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有力打击和震慑破坏管道的犯罪分子,调整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中的各方利益,使我国管道发展走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治轨道。

  “实践中涉油犯罪通常会造成第三人直接向石油企业追偿,导致同是被害人的石油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王文东建议,应在法律中增加涉油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及承担条款。

  “解决打击偷盗油的问题只是一个方面,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石油天然气法,将有利于加快石油工业的发展,保障石油资源的稳定供应,有利于确保国民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杜国盛告诉记者,在今年“两会”期间,他已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石油天然气法的议案。

  杜国盛说,世界原油市场现已进入高油价阶段,为了维护我国石油安全,应加快石油天然气立法进程。同时,这部法律还应该对原油的勘探、开发、管输、储备、炼制、销售及环保等方面作出规定,进而解决部分油区乱开滥采和“小炼油”屡禁不止的现象。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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