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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申请异地核查10日内回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8:15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4月9日讯 记者翟惠敏 自4月10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改为10个工作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今天表示,自4月10日起,该局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开始实施,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同步出台。

  该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发展的形势,该局制定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职责权限及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的申请条件和受理范围,同时推出了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增加1年一次、1年二次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方便申请人在1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

  二是缩短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改为10个工作日。

  三是取消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重新申请需登报声明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

  四是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条件中增加因奔丧等特殊事,以及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申请赴香港。

  五是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六是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七是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

  八是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九是内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十是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该负责人强调,随着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手续的简化便利,一些内地居民借机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影响了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对此,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加强密切合作,严密防控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人员,采取限制其再次赴港澳地区的措施,对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将依法严厉惩处,以维护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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