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有助于反行政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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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19 南方新闻网 |
推荐 主张把行政垄断从《反垄断法》中删除的原因据说主要有两个:一是立法者强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因此,从顺应反垄断立法的国际潮流考虑,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里规定行政垄断。另一个原因是立法者认为,行政垄断归根到底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行政 垄断是《反垄断法》不能承受之重。事实上,垄断本身并不存在所谓国际普适的概念,《反垄断法》的目标重点自然也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没有行政垄断滋生的沃土,当然在《反垄断法》里很少有规制行政垄断的内容。而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控制都是通过法制的手段来实现的,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的反垄断立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那些认为行政垄断可以通过体制改革来解决的办法与其说是釜底抽薪,不如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从道理上来说,如果体制改革真的到位了,行政垄断当然迎刃而解。问题在于,中国的改革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由政府主导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方式决定了中国的体制改革是一件需要耐心等待的事情,而我国现存行政体制中的各种弊端,则又为行政垄断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我们的确不能指望《反垄断法》可以毕其功于一役,治愈行政垄断的痼疾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在目前反行政垄断的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把行政垄断从《反垄断法》中断然删除,将给民众传递极其错误的信号——利益集团通过游说活动,购买立法。 从法律具有缔造新经济秩序的功能这一角度出发,《反垄断法》应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担负起一定的作用,这有利于改变素来对行政垄断“由上级机关处理”的非规范解决方式,从实际操作和观念上树立起司法的真正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我国法制环境的透明度并减少市场运行成本。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建构一个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治初始框架。 (原载4月8日《中国经营报》,作者马光远,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