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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领导的讲话高于“法”的境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21 四川在线

  因为是公务员,最近参加了本市的第一批《公务员法》的培训。两天一共开了三门课:《“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历程、原则及指导意义》、一门是《“公务员法”的基本制度》、第三门是《“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和公务员精神》。在上第三门课时,这位主讲教员在谈及“公务员精神”时说,他对此也没有多少研究,而且教材上也没有太多的涉及,不过,——这位教员说——最近有一位中央领导作过一些阐述: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克尽职守,廉洁奉公。接着这位教员又说,这就是他所知

道的“公务员精神”。而且要我们要按这个讲话来弘扬公务员精神。因为——这位教员讲——领导的讲话往往高于“法”的境界。真是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领导的讲话往往高于法的境界”?先不说法有无境界的,这确实也说不清“法”有无境界。但是既然有“高于”或“低于”,那么我们可以认定是有“境界”的,问题便来了,“法”即是不是像大法母法的《宪法》那样“法临天下”,即使是专门“法”,也应在专门(如刑事、民事等)领域里受到尊重。怎么会出现领导的讲话“往往会高于”法的境界?而且这位教员继续展开他的想象讲道:这位教员说,譬如以前的“*个有利于”和新近的“*个代表”就远远高于法的境界。

  我不知道这位教员是不是真的没有学过“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在让我来恭恭敬敬抄一段《宪法》里的文字吧: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是《宪法》“序言”里的第14款。从这一款里,我们得知在中国,倘若我们说有什么“境界”,还会比这里所规定所描述的“境界”高吗?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听到这样的高论呢?也许不是这位教员不学无术,而是这位教员“天生的想法”,那就是在一个还不是法治完完全全的国家,也许“人治”才会是“高境界”。是这位教员的“潜意识”还是这个社会本身的写照?反正,那天,我在听到这位教员讲到这里时,心情非常的不是滋味。幸好,最后半天的考试没有考所谓的“公务员精神”。如果考了“什么是公务员精神”?我会这样回答:

  公务员精神就是“守法尽职”。

  守什么法?守中国已经颁布了的法,特别是守《公务员法》;尽什么职,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职责。也许,我的回答没有那32个字那么高的境界,但我也不会按那样答的——那怕这道题考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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