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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方观察]用法律权威主导社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22 南方报业网

  核心提示

  □法律权威不同于政治权威也不同于个人权威,它强调法律条规在治国理政中的决定性作用。

  □良好的法律条规、秩序井然的法治状态、服从法律权威的社会心态,都不是从天

上掉下来的。它们是政治选择的结果。

  □拉美现代化的严重曲折,就是因为在需要以法律权威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时,盲目地以强人政治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这是一种足以给我们深刻启迪的现代化教训。

  □根据逐渐显现出来的法律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规,完善法律的程序。千万不能指望法律大跃进带给我们一个法律主治的皆大欢喜结果。

  发展带出新的课题,进步促成新的观念。

  科学发展观让我们告别单纯的GDP思维,综合改革观令我们正视改革的复杂关系。在一个持续发展的任务日益凸显的时代,如何做到既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又恰当处理逐渐突出的社会矛盾,并努力将发展的大好局面继续加以扩展,提升发展的层次,改善发展的质量,真正将中国社会推进到现代化的水平,是我们在经济发展之后必须完成的历史重任。在这个时候,建立起法律权威主导、依法治国、健全行政、理性妥协的社会运作模式,就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考验。

  (一)

  依法治国,就是要以法律权威作为最深厚的治国理政的资源。

  法律权威不同于政治权威。法律权威突出的是法律条规在治国理政中的决定性作用,政治权威强调的是政治组织的控制能力。后者是政治革命年代必须重视和突出的问题,前者则是和平建设时期需要大力弘扬的主题。

  法律权威也不同于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同等而又公平的约束力,这是法律的力量感所在;个人权威建立在个人魅力的基础上,它以人们对领导者的个人崇拜为条件。

  法律之所以权威,就是因为它拒绝任何形式的个人与组织特权,拒绝在法律之外开通治国理政的特殊权力渠道。法律因此具有一种使人们心悦诚服的力量,依法治理也因此成为现代国家优良治理的最佳选择。这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强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的道理所在。

  树立法律权威,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定是法治社会”;另一方面,面对中国社会复杂的发展局面与发展处境,我们只能以法律权威作为我们解决矛盾、继续推进发展的动力。

  (二)

  “无法不足以治天下,而天下非法所能治也。”我们长期处在一种以领导者的积极主动精神处理治国理政的状态中,对于法治的复杂性缺乏充分认识。在改革开放之后显现的复杂局面中,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以现代法治作为坐标,树立法律权威,起码要处理好三个基本关系。

  首先,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良好的法律条规、秩序井然的法治状态、服从法律权威的社会心态,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们是政治选择的结果。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至今,已经从单纯追求经济绩效发展到追求社会和谐的阶段。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充分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中国社会各阶层,意识到法律权威的必要性。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就此达成了一个执政党与全社会的法治共识。这是一个足以树立法律权威的政治氛围。

  其次,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法律具有权威,是因为法律的制定是公正的,法律的执行是严肃的,法律的保障是平等的。因此可以说,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间具有相互贯通的影响力。

  从立法的角度看,必须做到公正立法,立法既必须是健全系统的,又必须是坚持人民主权的,还必须是拒绝局部利益制约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纵容、漠视或挑战法律条规的习性。

  从行政的角度讲,必须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实际行使的权力形态,其运转必须在国家立法意志之下进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种行政法规的建立、健全,诸如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等等的制订与实施,对于行政权力的规范,具有积极作用。但必须特别强调,行政权力在国家法律规范之下的服务性质。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权力不是自足的权力。

  从司法的角度分析,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关键一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具有人们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含义,而且具有在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更具有在经济、社会、政治纠纷的法律裁决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蕴。对哪一个方面掉以轻心,都肯定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使人们丧失对法治的信心。

  再次,法条与守法的关系。树立法律权威,需要人们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我们必须认识到官员的贪赃枉法对于人们守法的负面示范效应,认识到公民漠视与罔顾法律对于法治的根本伤害。法律权威与法治氛围是相关的。营造人人守法、服从法律的氛围,与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习性,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

  法律权威的树立,还需要实践理性的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早期,不是我们的领导人不看重法律的作用,而是那个时候政治的运作重要性远远超过了法律的制订必要性,所以,树立法律权威没有成为政治共识。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则由于经济发展的紧迫性远远胜于法律程序的现实性,所以,树立法律权威没能成为首要任务。

  在今天来申述法律权威,是由于我们国家现代化的发展已经内在地需要法律权威的支持与引导。一部现代化史告诉我们,原发内生的西方现代化进程,依靠的是其社会内部产生的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动力。现代化的发展,是其社会内部各组成要素相互吻合的产物。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后发外生的现代化处境,使他们的现代化发展,步履维艰。对于与我们处境相一致的发展中国家来讲,一方面,经济发展的紧迫性自不待言;另一方面,支持或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种社会要素,不能自动地与经济发展相配合。与经济发展相比较,更为艰难的政治、法律、文化发展,常常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曾经被看好的拉美现代化,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唏嘘的对象。这是一种足以给我们深刻启迪的现代化教训。拉美现代化的严重曲折,就是因为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忽视了政治发展的主题。在需要以法律权威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时候,盲目地以强人政治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维持一个处于现代化变迁过程中的国家秩序,是这个国家足以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这里的秩序,既包括经济秩序,也包括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秩序。在政治秩序中,法律秩序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能否将现代化早期依赖政治家英明的推动,转变为依赖法律的规范引导,是其现代化能否向纵深推进的决定性条件之一。从这个角度讲,能否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实在是决定经济现代化之后的社会现代化的支柱条件。

  我国已经奠定了经济现代化的坚实基础。尤其是作为先发地区的广东,人均GDP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早期水平。这个时候,社会的急剧转变,凸现出种种制约社会发展的矛盾。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均衡、利益分配的差异性、社会矛盾的交错存在、治国理政思路的新旧杂陈,突兀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恰当此时,我们容易在十字路口式的处境面前迟疑徘徊:树立法律权威解决发展矛盾则进,回头缅怀政治权威控制能力则退。于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挺进到现代发展的综观改革层面。我们必须以最足以解决社会发展矛盾的法律权威,化解各种制约发展的社会矛盾。就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我们发展实践发出的最强有力的号召。

  (四)

  树立法律权威的实际过程,也是一个必须尊重实践理性的过程。实践的逻辑,需要渐进的推进,逐渐总结经验教训,累积起有效的一套实践体系。

  树立法律权威,需要在实践上形成几个共识:

  其一,法律权威的树立,不是基于领导或公众的主观愿望,而是基于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得根据逐渐显现出来的法律需要,去逐渐制订相应的法律条规,完善法律的程序。千万不能指望法律大跃进带给我们一个法律主治的皆大欢喜的结果。广东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可以说已经具有树立法律权威的社会需求。广东居民权利意识的高度觉醒,对于立法听政的积极参与,对于公共事务的高度关心,象征着广东社会正在形成的法律权威共识。

  其二,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制订配套的法条文献,已经是一个需历经长期努力才能完成的任务。健全法律的程序,就更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前者需要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构与司法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后者需要法律实践给予缓慢的修补。广东人大现象、政协现象,已经显露了广东在制订法律上面的理性精神。广东在依法治省方面先行一步的探索,党政部门对于司法裁决表示的尊重,已经体现出依循法律程序处理社会事务的精神趋向。

  其三,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个社会文化重新塑造的过程。中国社会长期浸润在人治的氛围之中,所谓“有治人而无治法”,要将人们对于法律的不信任状态转变为信赖法律的状态,并非轻而易举。从信任人治到信任法治,既依赖于法治必须的良法,也依赖于人们对于法律条规的尊崇,还依赖于司法裁决的公正记忆。广东人有温和的民性,广东有积极有为的党政领导班子,广东有现代意识的人大,这些都有利于促使广东率先将人治氛围转变为法治氛围。

  “十五”、“十一五”两个发展的重要时期,中央都期望广东“增创新优势”。题中之义,当然有GDP持续增长的内涵。细致品味,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达到持续发展,恐怕更是其中的深层意思。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要求并推进着广东法律权威的树立,而法律权威的树立,势必成就广东发展的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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