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你打死人了”当场吓死打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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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39 南方日报 |
一句“你打死人了”当场吓死打人者 哈尔滨发生奇事,挨打者反被法院判赔数万元 本报讯据《哈尔滨日报》报道,张某因琐事被邻居赵某打晕在地,因现场一名围观的群众对赵某说“你打死人了”,赵某竟当场被吓晕,后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哈尔滨发生 一件奇怪的事。打人者被当场吓死 2004年6月9日下午2时多,哈尔滨平房区北厂小市场内永发粮油店的业主张某与邻居赵某因一些琐事动了手。后来,张某被赵某夫妇打得昏死过去,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人群中一个认识赵某的人对他说,老赵,你把人给打死了。赵某上前一看,张某的确倒在地上,而且紧闭双眼、表情非常痛苦。 看到张某的样子,赵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没了知觉,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后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为赵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张某则在被送往医院12个小时以后苏醒了过来。 挨打者反被判赔偿 2004年底,赵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赵某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进行厮打,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于2005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赵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82000余元。 张某家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赵的死亡和他们争斗有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中级法院在近期作出终审判决,除赔偿数额上有调整之外,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应追加吓人者为被告 一名律师表示,虽然“吓死人”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但在法理中能够找到依据,这就是民事行为和民事后果的因果关系,双方的争斗直接造成了对死者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形成了侵害。另外,当时说“老赵你打死人了”的那个围观群众也应该承担责任,有可能他的话加重了侵害的后果。死者家属应将其作为同时被告,追加他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