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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贫”溺婴轻上加轻二审改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一位亲手溺死自己9个月大女儿的年轻母亲,却在法庭上得到了公诉检察官的同情、丈夫的原谅、一审法官的酌情轻判(详见本报2005年12月8日A17版《母亲抛亲女落河疑产后抑郁》、2006年1月22日A4版《溺婴母亲轻判11年》),继而在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中进一步获得轻判,由“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这一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贫困人群的人文关怀,也呼应了“社会期待”。

  三十出头的周模英来自江西农村,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丈夫阿德是文盲。二人育有3个孩子,最大的女儿5岁,最小的女儿在出事前还未满周岁。2004年年底,周模英抱着刚满月的小女儿来到广州与靠打临工的阿德团聚。全家1000来元的月收入,日子过得很艰辛。去年7月15日,小女儿发高烧,周多次催促丈夫带女儿去医院看病,可他每次都说工作忙顾不来。周积了一肚子怨气,终于做出傻事:7月20日凌晨,孩子烧得厉害,周模英看着熟睡的丈夫,怒火中烧,竟鬼使神差地抱着小女儿走到了附近的河涌,将怀里的孩子扔进了水中……

  今年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对周模英“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其11年徒刑。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已在法定刑上予以了轻判”,但周的丈夫还认为“判得重了些”。周的律师在上诉状提出,周模英溺婴是因为家庭贫困,没钱为女儿治病,其丈夫关心不够,不堪生活重负才一时冲动做出傻事,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本人对社会其他人并无危害性。请求二审法院按“情节较轻”,改判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高院日前二审判决认为,鉴于周模英犯罪情节较轻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周模英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意见可以采纳,遂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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