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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拦截冤假错案还要“求诸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02 云网

  □邓清波

  “最高法应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如是说。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针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如何操作,从而真正实现“从慎杀到少杀”的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死刑复核权收回这一宝贵机会,带动刑事一审

、二审程序的变革,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将有可能得到化解。(《中国青年报》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使死刑适用变得更加严肃、审慎,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事实上,这是一种司法公正“诉诸上”的努力。但是,在当前,要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拦截冤假错案,在“诉诸上”的同时,还必须要“求诸下”,即向下寻求确保司法公正的动力和机制。具体地说,就是要推动基层司法改革,更好地发挥基层一审、二审法院的职能。

  在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时间平均是17年,最长可达30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面,可以穷尽更多救济方法。鉴于国情,我们如果也设置如此之长的死刑复核程序,则可能会使许多案件的公正来得更迟。而最高人民法院把握着死刑的最后一道关口,一旦出错后果难以挽回,这就有可能造成一种效率与审慎的两难问题。

  因之,在“诉诸上”的同时,仍然要坚持不遗余力地推进基层司法改革,努力改善地方各级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检察、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的司法效能,使它们能够更好地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说:所有被冤枉的死刑犯都有个相同点,他们都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且详细供述杀人的细节,但最终由于“死人复活”,证明这些供述都是虚假的。这些人为何要供述使自己面对死刑的虚假罪行?其中原因势必复杂。

  可见,真正的冤假错案,往往多是出在基层,是基层没有把好关。所以,要防止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就必须使基层司法状况得到根本改善,能够尽可能地做到民主、公开、公正。这不仅可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程序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这一权力,只是意味着救济手段的完善,而案件的真正侦破、审判等职能行使,仍然应该是基层司法机构的职责。这是一种司法责任的明晰,而只有明晰了司法责任,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由于冤假错案多是出在基层,所以,让公众失望的往往也多是基层司法机构。所以,在“诉诸上”的同时,进一步“求诸下”,更好地做到基层司法的民主、公开、公正,这也是体现法治、顺应民心之举。客观上,当前某些地方上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根源错综复杂,既有司法机构内部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也有“权大于法”等体制因素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因素的干扰。

  这样,我们就更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为契机,进一步大力推动基层司法改革,完善民主法制,严惩司法腐败,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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