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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是恶意诋毁我司法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6:57 新华网

  

随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李星)中国卫生部官员10日表示,一些境外媒体编造中国“随意进行死刑犯器官移植”,报道严重失实,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移植的器官主要来自公民

去世时的自愿捐献。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是极个别的,也是经过犯人自愿或家属同意而捐献的。

  他说;“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于一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死刑罪犯自愿并签名或者其家属同意捐献的器官,在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后,才可能被利用在移植手术中。这与公民自愿在去世时捐赠器官性质是一样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毛群安表示,中国器官移植的确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但是,一些境外媒体蓄意编造中国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这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欺骗海内外舆论,是别有用心的。”他说。

  毛群安再次强调:中国禁止买卖人体器官,禁止开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器官移植。卫生部将开展针对器官移植的技术评价,并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于3月27日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完)

  

随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

  相关规定

  中国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卫生部门遵照执行。以下为《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由于供体来源质量不高、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好等原因,中国再次肝移植的数量增加,加强对器官移植的规范管理成为当务之急。这是记者从正在此间召开的再次肝移植手术及围手术期处理研讨会暨第二届全国肝移植学术研讨会上获悉的。

  从今年7月1日起,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而申请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记者昨天了解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将成为医疗机构准入的申请条件。沪上器官移植专家表示,医疗门槛将更高,将带来三大新变化。

  

随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

  解读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不准买卖,捐献者术前有权拒捐。昨天,卫生部发布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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