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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的可期望指数有多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7:31 红网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表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对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见4月10日《人民日报》)。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公益服务,与公众的生活、幸福息息相关,每一次涨落都牵动着千千万万百姓的神经,理应慎而又慎。尤其是涨价

项目,要求涨价者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其中就包括公用事业的成本与利润构成)来说服公众,让价格涨得明白、合理,为公众所理解。

  而大多数时候,这关乎程序正义的重要步骤被他们有意无意间忽略了,即使隆而重之召开有公众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听证代表拿到的成本核算和利润构成的数据也是由要求听证的公司提供的,不经审核,真实性无从考究。在有利于涨价者的数据上所得出的结论,有悖于公众的利益诉求,也就是必然的——“凡听必涨”几成铁律,鲜有例外,公众也就出现“审美疲劳”。出现这种局面,固然有许多的因素,但有一点,成本核算的失实是责无旁贷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式实施的《成本监审办法》可谓是应时而造,顺势而生,令人欣慰。希望这个监审办法,真能像媒体期望的那样,为那些不顾公众感受,动辄涨价的公用事业戴上“紧箍咒”,不能想涨就涨,涨得不明不白。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个成本监审办法能够承担公众多高的期望指数?笔者的疑虑是建立在对过往许许多多法规被掏空,原本的良法成为一纸空文的基础上。要想成本监审办法成为良法,扼住乱涨价的喉咙,同样还有许多难题要面对。

  就技术层面而言,政府全盘监审公用事业成本的行政成本过高,就目前的行政能力而言,要对所有的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政府制定价格商品都应该进行成本监审,是不现实的。退一步,即使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与过往的听证会样,同样会遭遇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受到部门利益驱使,公用事业部门在成本数据取舍时,总会保留于己有利的、不真实的,而舍弃不利的、真实的数据,这是必然的。政府监审部门依赖他们的数据,肯定是得不到真实的结论。

  就正义层面而言,由政府来监审公用事业的成本,无论是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众所周知,目前我们的公用事业多半由政府投资、政府主导(甚至是政府经营),牵涉政府部门利益,由政府监审部门对他们的经营进行成本监审,本身就存在着程序正义缺陷;在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也是一个自然人,它所作出的决策同样也会受到利益驱使,政府监审公用事业成本,或多或少会受到利益共沾的影响(在眼下,政府官员腐败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以至影响其行政的实质正义。

  窃以为,公用事业成本监审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除了政府自身的革新之外,公众的话语权是不能被忽略的,否则就难以真正保障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正。具体形式可以探讨,或通过人大监督,或舆论监督,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监审的方式进行,总之就是要让公众有充分的参与与表达。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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