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元买来冒牌车故障连连》 追踪:兴隆公司称不应为汽车质量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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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1:57 燕赵都市报 |
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沧州农民贾金先、刘吉兴贷款购买斯太尔汽车,却因汽车质量问题而饱尝苦头。两人分别与兴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产生诉讼,官司几经周折。本报对此事连续报道后,兴隆公司经理孙相发向记者表示,兴隆公司不应为汽车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孙相发告诉记者,兴隆公司分别与贾金先、刘吉兴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由兴隆公司“指定国家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提供给乙方(指贾金先、刘吉兴)”,而且明确规定“乙方提车时,应进行检验,索要有关资料保证自提车质量合格,如因汽车质量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但甲方可提供相应协助”。协议约定后,贾金先、刘吉兴分别与自己共同到山东提取了车辆,二人也对车辆进行了检验,而且也索要了相应的手续,汽车也顺利办理了行车证手续,至此,兴隆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贾金先和刘吉兴如果因汽车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应该向真正的卖方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主张。另据了解,本报报道引起检察机关和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已对案件所牵涉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此外,河北省高级法院已经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沧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沧州中院将于近期重新审理此案。 本报报道引起检察机关和工商部门的高度关注,对案件相关的问题已开始调查。本报对此案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