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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网上公布所有死刑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4:4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万兴亚

  继为“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上书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和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寄送公民建议书,建议改革死刑适用制度,对死刑案件实施强制性的律师介入。

  两人在建议书中谈到,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他们虽然也获知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闭门起草死刑复核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他们无法获得对称信息,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提供建设性意见。因此,他们希望以公民来信的方式表达对完善死刑适用制度的一点期望。

  李方平律师和胡星斗教授分析了现行死刑适用制度的缺点与不足:比如,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没有得到有效的律师帮助;比如,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完全封闭的内部审批程序,律师的无从介入直接影响到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最后的司法救济;再比如,对死刑案件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过低,没有达到起码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等等。二人还谈到,我国现有的死刑适用,时常忽紧忽松,因人、因时、因事而异,没有引进判例制度,未形成法律应有的一贯性。

  李方平律师和胡星斗教授二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初衷是考虑到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最后把一道关,借此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以达到对生命的珍重。他们说,在以往的制度设计上,从实践来看,在死刑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方说,有时忽略了程序正义;此外,各地对死刑量刑标准的把握也不统一。

  他们建议,对死刑案件实施强制性的律师介入,从源头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到最后把关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必须通知面临死刑者的家属,委托律师或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违反此项规定一律视为程序违法;确立更为严格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死刑案件证据必须确凿无疑,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达到道德上完全信服的疑案,绝对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和复核死刑;尽快编纂具有约束力的死刑判例汇编,尤其需要收入改判的典型案例,统一死刑适用的最低门槛,条件成熟时,在网上公布所有死刑判决书,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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