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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洗澡被殴 洗浴中心要赔 原因: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5:1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旭兵通讯员赵锡正黄淑华)女顾客在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带入女更衣室的两名男子殴打。作为场所管理者,洗浴中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作出判决: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

  不久前,靳某与同伴到荥阳一家洗浴中心洗澡。靳某的一名同伴在冲洗时,不慎将

肥皂沫溅到另一女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这名女子离开更衣室后不久,即带两名男子闯入,对靳某进行殴打后逃离。靳某将该洗浴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法院最终判决:洗浴中心管理者赔偿靳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法院同时指出,由于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洗浴中心管理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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