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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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7: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4月10日讯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今年被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省财政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省级试点县按所在市实行分类补助,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总额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今天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我省新农合被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省级试点县实行“以市为单位、分类确定标准”的补助办法,即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等5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5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市县两级财政要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补助总额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 据了解,省财政将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和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市级。2006年,中央财政根据我省省级试点县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及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预拨补助资金。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我省上报的截至上年底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及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和上年预拨补助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算上年应补助资金,并参考上年有关情况预拨当年补助资金。省财政每年将分两次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及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一律扣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扣压补助资金外,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