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公路稽征部门案昨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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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7:2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 董小军)新购置车辆后,因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而没有去缴纳养路费,最后被公路稽征部门收取了滞纳金,我市一位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并以此为由状告宁波市公路稽征处。昨天,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令人关注的行政诉讼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请被驳回。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杨根飞律师坚持自己的主张,认为政府信息的发布应该规范 、合理,对公路稽征部门做法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被告则认为,对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者加收滞纳金,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完全正确的,作为具体负责征收的部门,自己的工作无可指责。昨天的庭审共进行了约两个小时。庭审结束20分钟后,合议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原告应依法履行及时缴纳养路费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征收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后,记者对原、被告双方都作了采访。原告表示,在提交起诉状时他就预料到,在现行法律条件下,要打赢这个官司很难,自己的目的是想通过诉讼,促使政府部门更加合理地使用和及时交换信息,使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发布更加人性化,以有利于百姓,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因此,“这个案件有怎样的结果并不重要。” 本案被告市公路稽征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本案中,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被告征收滞纳金,因此打赢官司是在法理之中的。 记者还从稽征部门了解到,类似于本案原告因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而导致被征收滞纳金的车主为数不少,稽征部门表示,本案的判决再次提醒这些车主,及时缴纳养路费是一种义务,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 另据了解,本案诉讼后,市公路稽征处专门在世纪轿车城设立了服务窗口,为购车者提供如何缴纳养路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