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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带团先垫团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7:5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4月10日讯(记者 李灏)“旅行社拖欠我们的团款,有欠条,有签字,白纸黑字,证据确凿,为什么打起官司来,还说我们没有原告资格?”9日上午,导游王小姐忿忿地向本报反映说。

  王小姐称 ,2003年7月19日,她受海南天山海韵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托,为其带由广东中旅所组的四天三晚海南游团队,自己先行垫款1461元。此后她还先后为该公司带团

四次,每次均垫付1000多元或2000多元不等的团费。其中一团垫付1039元,该公司2005年2月4日先还给她500元。以上五个团,王小姐共垫款7218元。她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不愿支付。无奈,她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团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姐是挂靠在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导游人员,她与海南天山公司之间的导游业务是以兴导公司的名义进行。所以本案旅游团款纠纷原告主体应是海南兴旅公司,王小姐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遂驳回王小姐的起诉。

  对一审结果,王小姐表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以《欠条单》为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归还所拖欠的垫付团款,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纠纷原告的主体应是海南兴导公司,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这是在兴导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认定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遗漏了当事人,因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二审过后,旅行社又还了一部分欠款。

  据悉,本月21日上午,龙华区法院将开庭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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