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可免18项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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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7:5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4月10日讯(记者 王海燕)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厅下发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免18项收费。 通知说,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凡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学生毕业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18项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表)。通知强调,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能亨受费用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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