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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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8:27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这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 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办法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家环保总局将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等8种情形视为特别重大即Ⅰ级环境事件。 按照办法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