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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类案件限期执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讯王伟 记者倪晓 对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在2006年6月底前执结;因非法干预未能执结、中止或暂缓执行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要在9月底前执结;国有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案件要在12月底前执结。这是河南省委政法委近日下发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对五类重点案件执行工作提出的要求。《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法院院长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不力或者弄虚作假还要受到警告等处分,直至调离执行队伍。

  《实施意见》总体目标规定,到2007年10月,河南全省法院排查出的执行积案基本执结,执行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阶段目标为:对排查出的执行积案,2006年6月底执结40%,9月底执结60%,12月底执结80%;积案较少的漯河等4个法院在12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院长和执行局长是直接责任人。对于法院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执行积案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院长和执行局长追究党政纪责任;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通报批评;2007年10月前执行难问题没有基本解决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省委政法委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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