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专业性原则建立现代仲裁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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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8:28 法制日报 |
(上接本报2006年4月4日十二版) 根据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仲裁员均是兼职,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中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与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作出等。这种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彼此独立的关系,仲裁庭审裁统一、权责一 致的模式,以及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员机构的选择和制约,形成仲裁所独有的运行机制。其中,仲裁庭独立仲裁是运行机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环节,而仲裁员素质与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赖、对裁决效力的尊重与否有着重要联系。“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重要”。“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arbitrationisonlyasgoodasarbitrators)”是国际仲裁界的经典格言。“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因此,能否建立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能否发现培养一批德才兼备胜任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也是衡量仲裁制度改革是否成功、仲裁制度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障仲裁员素质,仲裁法特别规定了仲裁员的任职资格,确立了仲裁员专业化原则。由于我国实行机构仲裁,因此,建立健全仲裁员的制度,选拔培养仲裁人才既是仲裁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仲裁机构保持自己的竞争力、信誉的客观要求。由于仲裁正日益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加快和对外贸易摩擦的加剧,选拔培养高素质仲裁人才,具有长远的经济发展战略意义。 十年来,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在“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仲裁员”以及“如何选聘培养仲裁人才”问题上,一直不断思考和探索。北仲认为,仲裁员应该是社会的精英,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信望素孚,是业内出类拔萃之士,良好的信誉是仲裁员不断保持职业操守和自律精神的力量。仲裁员应该是专家,是能力全面的特殊人才,不仅精通专业,而且熟悉仲裁理论、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实务;不仅有理论、有知识,更要有智慧、有经验、有能力。仲裁员应该是有志于仲裁之人士,不仅对仲裁的价值、意义有着深刻理解和高度认同,而且,对仲裁工作充满兴趣和热情(而不是仅对仲裁员的身份、荣誉感兴趣),对自己仲裁方面的职业发展有着长远打算和考虑。尽管这些认识不无理想成份,但是,这正是推动北仲大刀阔斧,勇往直前,不遗余力建立现代仲裁员制度的思想基础。 为了选拔培养一支精英化、专业化、职业化仲裁员队伍,北仲制定并修改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规定、措施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仲裁员制度: 1、制定仲裁员聘用标准和办法,提高仲裁员选聘透明度,吸引优秀人才。“仲裁挖掘优势的有效路径就是通过聘任优质的仲裁员,以强化仲裁员的个人权威”,“仲裁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在行业中所获得的整体评价,也构成仲裁的权威性的一部分,而仲裁委的声誉则是由该机构的规则及其在选聘仲裁员方面的鉴赏力来保证的”。 从管理学角度讲,人才选聘重于人才培养。北仲历来认为,选聘高素质仲裁员人才,通过控制“人”的质量来控制“案件”质量,对深化仲裁制度改革,保障仲裁机制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尽管这需要面对各种挑战、风险和压力,需要长时期坚持不懈的艰辛努力,但这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仲裁机构应该也只能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为了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具体化,提高仲裁员选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1998年9月,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仲裁员选聘标准》(以下简称《选聘标准》),明确提出“选聘仲裁员标准,应根据仲裁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展需要,结合北京地区的人才状况综合考虑”,将选聘标准与仲裁委员会发展目标和地区人才状况相联系,并且按照“律师”、“经济、贸易领域里专业人员”、“从事法学教学、法律研究人员”“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原从事仲裁工作人员”、“离退休法官”分类,规定不同职业的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的具体标准(如仲裁员教育背景、专业经历、经验、行业评价等)。 1999年12月,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选聘标准》修订,将其更名为《仲裁员选(续)聘标准》,规定仲裁员应该“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充实了仲裁员选聘标准的道德内容,增加了对仲裁员办案能力的要求,即仲裁员应“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查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审、能调、能裁,办案效果好”,完善了仲裁员不予续聘方面的规定。 而后,北仲又于2001年4月、2003年9月两次修订该标准,将其更名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增加了仲裁员选聘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并“以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期望为标准,以建立高素质仲裁员队伍为目标”,“更强调仲裁员专业性背景、办案能力和经验”。如2003年修订的《仲裁员选聘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教学、研究领域的仲裁员,不仅以“教授、研究员”为基本标准,而且要“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仲裁员,不仅以“本专业正高职称”为基本条件,而且要“从事经济贸易或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离退职法官作仲裁员,不仅要“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而且是“曾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审判或研究工作”,“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长、副庭长或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不仅“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而且“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作仲裁员,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等。 选聘标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反映出北仲对仲裁员职业特殊性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和成熟,是北仲坚持仲裁员专业化原则的重要体现,为北仲科学合理地选聘人才奠定了基础。 制度不是一种教条,而是一种实践。制度的价值、生命力必须也只能在执行制度中体现。仲裁员选聘标准办法出台后,北仲始终坚持严格执行,一方面积极吸收优秀人才,提供机会,促其早日成才,另一方面将不能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及专业素质要求的,调整出仲裁员队伍,吐故纳新,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 十年来,北仲历经三次换届,共有586名仲裁员未被继续聘任。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并不都是因违反道德规范或专业素质不逮,还有职务变动,工作忙等其他因素。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仲裁发展迅速,新人辈出,竞争激烈程度,以及仲裁“受到其市场属性和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和非垄断性的潜在控制”状况。(未完待续,下期见本报4月18日十二版) 本文收入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杨润时主编的《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一书,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