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论:劳动合同立法备受关注的积极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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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8:58 新华网 | ||||||||||||||||
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教育的过程,是培育和提升民主意识的过程,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 自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 来,劳动合同立法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人们纷纷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对该立法草案建言献策,多家媒体为此开辟了读者来信专栏。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上开辟了专门网页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华网4月7日的消息说,最近一周(3月27日至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社会各界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3.2万多件。 报道说,公众所关注的问题除涉及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竞业限制等若干方面外,还提出了一系列当前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希望这些都能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得到明确和体现。比如,农民工问题、恶意欠薪处罚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突出工会组织的作用问题等等。 诚然,一部劳动合同立法不可能解决当前所有的涉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但是,立法的过程就是为人们的相关行为和相互关系确立规则的过程。人们对劳动合同立法的热切关注和积极建议表明,我们对法治两字普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尽管立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精密性的特点,但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汲取民智,实现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则是现代法治文明对于立法工作的天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公众修改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教育的过程,是培育和提升民主意识的过程,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职工群众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诉求表达得越充分,意见反映得越深入,建议主张得越全面,则这种法治教育的效果势必越好。那种认为“说了也白说”、“再反映也没用”的观点,自然会渐渐失去市场。 比如,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对任何主体权利和权益的维护都不能以无端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为代价。为此,有人建议,劳动合同立法要树立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以确保劳资关系不失衡。再比如,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以及在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提供及时必要的救济,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法定义务。因而,在征求劳动合同立法意见中,许多人提出,应当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责任,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很多问题在劳动法中都有规定,但实践中,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恶意欠薪、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等问题屡屡发生,有法不依问题严重。所以,应当赋予执法部门更为有效的执法权力,同时进一步明确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这样的建议和认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 因此我们说,公众对劳动合同立法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其意义甚至已经超出了立法本身。(评论员 郭振清) 相关新闻: 立法扫描:百姓想签什么样的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征求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前七天,共收到4769件意见,主要集中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缩短试用期等9个方面。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处理征求意见的宗旨是向劳动者倾斜。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和“护身符”。 观点交锋: 在现实中,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大量地发生。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往往包含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有的劳动者工资过低且拖欠严重,有的超时工作而没有假期等休息的权利,有的不按规定落实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保护缺位,如此等等。新制定《劳动合同法》自然应该加以制约,于是有人觉得“偏袒”劳动者了,其实是纠正那本不该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非法做法。 · · 网友评论: 一是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缺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成员,再如当前引起关注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既可以拒绝承认劳动者为其成员,也可以不提供报酬。按照草案的界定,这些现象都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会形成严重的法律漏洞,十分不利于对这些劳动者的保护 新法处理职场9痼疾 : 草案有哪些最新的内容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作为普通劳动者来说,应该如何看待这部即将颁布的法律,记者走访了现任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劳
最新动态: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许多意见建议,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应把用人单位故意刁难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况包括进去。 用人单位是强势一方,往往会通过刁难劳动者来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完不成其安排的任务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来源:工人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