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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怀背后的忧思(丁兴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28 东方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是重视农民工问题、关怀农民工的极好例证。该《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贯彻这个文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据新华网)。

  然而,通过对《意见》的学习,却不难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意见》中的有些内容,相关法律早有规定,《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强烈反响的同时,暴露了相关法律未能得到充分落实的事实,行政权的强大与法律权威的弱化在这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为这一《意见》叫好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行政与法律的关系究竟如何?

  为充分说明《意见》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同之处,仅以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例加以对比: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等。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三条)。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更是以专章(第七章)加以规定。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条)。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条)。

  众所周知,《劳动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全国范围之内,其规定应在全国范围之内得到遵守;《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自然也是及于全国,其规定也应当在全国范围之内得以遵守。然而,《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是十一年有余,《工作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也已经两年多了,如果是相关领域无法可依,先由国务院出台文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推动,也不失为创举,事实上,许多的法律、法规也正是通过政策的先行规定,加以试行,总结经验以后才上升为法律的。然而这次却恰恰相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得不到充分落实、尤其是政府部门的落实,却还需要中央政府下文利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干预,这种“颠倒”的程序不能不令人忧思。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使法治模式成为我国未来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追求。由于原有体制的历史惯性,使用政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似乎更加有效,这种情况,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在对法律有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认识和观念,包括对法律的产生、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权威等方面的、全面的认识与观念。政治文明只有融入法律信仰才能开辟出现实发展的道路。对法律的信仰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依法治国的要义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普遍的、共同的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使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在社会公众的心中被尊重为至上的行为规则,而诸如《意见》这类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重复法律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法律权威的弱化,是法治社会不应当出现的现象。在此,我们期待着法律被真正地信仰,也期待行政与法律的权威各归其位,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职尽责,让违法行为及时得以纠正,共同为实现依法治国而努力。


作者:丁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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