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避免《劳动合同法》成观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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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33 南方网 |
南国早报网络版 张培元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劳动法学界“未名论坛”上提醒说,不要把《劳动合同法》搞成一部贵族法、观赏法,而应考虑到劳动者的分层情况,将重点放在调整劳动法适用范围上,搞“雪中送炭”,别搞“锦上添花”,切实保护底层的劳动者(新闻详见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律具有普适性、实用性、工具性等特点,不管哪部法律,都不应也不能成为“观赏法”,劳动法当然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引起强烈反响,短短十几天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万条,这种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态度,足以证明立法机关对民意的尊重。 然而避免法律成为“花瓶”,仅靠技术层面的操作远远不够。《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真正把“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者倾斜”的法治精神落到实处,有些条款尽管“看起来很美”,在现实中却毫无用处,甚至还有消极作用。如前不久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在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时称,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马上就有人表示出自己的担心——四川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雷运龙不无忧虑地说,如此规定,很容易让某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它想裁减职工,完全可以今天先裁49个、明天再裁48个,完全用不着向职工说明原因。 认真透视这部好评如潮的法律草案,类似的“空子”还有不少。如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大部分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然而草案中对不平等劳动合同、乃至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明确如何处罚,处罚的内容没有,处罚的标准也没有,制约力量太软;再如草案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只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就行,逾期不补才罚以100%以下的赔偿金,这样的处罚则太轻,对恶意欠薪单位构不成震慑;还有杜绝就业岐视、严禁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如实为职工缴纳社保等内容,在草案中根本没有提及,使“貌似威严”的法律难以产生“真正威严”…… 好在这部法律草案还处于充分酝酿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收到3.75万条修改意见,职工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正在高涨,意见建议还在以每日上千条的速度汇集。笔者以为,有了这么多人踊跃挑刺,立法机关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广泛吸纳民智,千锤百炼出的法律,定能最大限度地堵死“空子”或“漏洞”,使《劳动合同法》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护身符。(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