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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别狡辩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46 东方网

  苏应奎作品集

  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家必须符合所在国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近日,日本销售中国的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上包含有“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解释”等条款—也就是说,富士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公然违背国际法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受到济南消费者的强烈责疑(据4月9日新华网)。

  请看“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一项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这是什么话?!这样的霸王条款,这样的语气、语调,我还是第一次见识一家企业竟可以如此霸道如此盛气凌人的面对他的客户!我甚至怀疑,富士自以为财大气粗,自以为国外(例如中国)的消费者都是些法律意识不强的可以蒙欺的阿斗,而针对外国消费者的。

  富士有关人士辩称,他们“遵循的是软件行业的惯例。”我不清楚日本软件行业到底有哪些“惯例”,但基本常识告诉我们,行业“惯例”怎能违背国际法准则?怎能无视所在国法律、法规?不说国际法准则,仅中国法律而言,不妨请富士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都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依法在我国注册,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必须受我国法律管辖,没有任何法外特权。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当然也没有例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支持济南市民马明晨要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其一,将以前在我国已售出产品附带的光盘和和手册全部召回;其二,目前附带同样光盘和手册正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富士相机全部停止销售”;支持更多消费者的强烈要求:富士(中国)应拿出足够的诚意来正视质疑,尽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不合法、不合理条款,并向消费者郑重道歉!


作者:苏应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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