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过期”,被告方居然不知晓强制执行,贷款300万成泡影 判决“迟到”数日上诉耽误一年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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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0: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2005年2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通过当地邮局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郑州一被告送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由于恰逢春节法定假日,这个邮件在7天后才投递完成。就是这7天,给被告方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但法院认为自己是按程序办事;原告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被告认为自己的诉权被剥夺,账户被冻结,更是当了“冤大头”!面对一个都认为自己没有错的错误,法律又该如何诠释呢? 强制执行300万贷款打水漂 财务室会计带着哭腔的汇报让他不得不相信:就在银行准备放款的前10分钟,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冻结了企业账户。 2006年3月下旬,郑州某印刷厂厂长杜疆正在国基路和一客户谈业务时,手机忽然急促地响了起来。接完电话后,杜疆的脸色变得极为难看。他决定放弃即将和客户谈成的生意,立即赶回印刷厂,因为刚从手机里得到的消息让他“心惊肉跳”。 杜疆是郑州印刷行业里小有名气的业务能手,靠着灵活的经营,他把自己的企业经营得红红火火。不久前,他争取到了某商业银行的300万元低息贷款。按照协议,这笔将会给自己企业带来命运转折的大额款项,应该在3月下旬完全到账,然而财务部门打来的电话,却把这个喜讯变成了美丽的泡影。 安排完手边的事情后,杜疆火速赶回印刷厂了解情况。财务室会计带着哭腔的汇报让他不得不相信:就在银行准备放款的前10分钟,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冻结了企业账户,使得自己300万元的贷款打了水漂!异常气愤的杜疆,立即找到来郑执行公务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法官询问情况。 法官的解释让杜疆有些摸不着头脑——一年前,商丘市某公司因和杜疆的企业发生了业务纠纷,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进行起诉。由于一审判决后,杜疆的企业没有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向商丘市中级法院上诉,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而法官此次就是来跨地区强制执行的。 但让杜疆不理解的是: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自己已经在接到一审判决的第13天(即2005年3月1日)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并且于3月13日收到了法院二审立案受理费用5320元的票据。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既然二审程序已经启动,那一审判决又何来强制执行呢? 申请执行原告认为理所当然 后来中级法院又把他们的上诉状退了回去。据说是超过了15日的法定期限。 张道军是商丘市某公司的经理,也是这个案件一审的原告方代表。 “我们是2005年2月上旬拿到梁园区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法院一审判决后,我们对判决比较满意,就一直很关注着对方上诉的情况。但是我多次到商丘市中级法院查询,都没有发现被告方上诉的案卷。后来听说,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既然他们 没有上诉,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是理所应当的了。之后,我们向梁园区法院执行庭交纳了执行费用,之后就等着法院执行了!”张道军如是说。 同时,张道军对杜疆企业的做法也表示了“不理解”。“按照一般情况,对方是应该上诉的,所以我经常去法院问,后来听说他们上诉了。奇怪的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中级法院又把他们的上诉状退了回去。据说是超过了15日的法定期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张道军告诉记者。 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对方确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后,张道军于2006年2月27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日期签收日究竟是哪一天 如果“2月16日”日期属实,则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但是错误的……如果“2月6日”日期属实,法院的执行就是有法可依的。 对于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强制执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李华阳显得比较激动。 “我和杜总(即杜疆)以及印刷厂的许多工作人员,在一审判决下达后,都通过邮政系统的特服号进行了查询。查询的结果是,郑州方面接收判决书的日期是2005年2月16日(签收)。按照这个日期计算,我们在3月1日上诉,是15日上诉期的第13日,完全在法定期限内,何来超期一说呢?更何况,我们当时已经接到法院给我们开具的二审立案费用票据,这说明二审法院已经立案,怎么可能超期呢?”尽管李律师的话,得到了杜疆所在企业许多员工的证实,但是该企业却始终提供不了特快专递的原始信封和邮戳。 梁园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洪博,却对以上说法表示了异议。他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书的交寄工作是由他负责的,并且案卷内的档案也显示信件寄出日期是“2005年2月4日”。按照邮政部门的公开承诺,邮件应该在2月6日到达郑州。 为了进一步核实郑州方面签收信件的日期,洪博称,自己曾以法院的名义向郑州市邮政局发过“查询函”。几天后,郑州市邮政局向商丘方面回函称“指定的单位已经在2005年2月6日签收,签收人是刘××”。同样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洪博也始终拿不出郑州市邮政局当初的“回函”。法院的解释是“案卷内找不到该函件”。 接收方坚持认为,自己收到的日期是2005年2月16日;发出方坚持认为,对方接收的日期是2005年2月6日。而法律规定,判决书生效的日期应当以接收人实际签收的日期为准。按照被告方实际上诉的日期3月1日计算,如果“2月16日”日期属实,则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但是错误的,而且必须承担被告方因冻结账号而遭受的损失;如果“2月6日”日期属实,法院的执行就是有法可依的。 如何确定签收日期,信件的发出方和接收方几乎同时想到了郑州市邮政局的邮政档案。 明确日期邮政局只愿口头告知 按照2月14日的日期计算,被告方上诉的日期正好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 2006年3月30日下午,杜疆企业的法律顾问和商丘梁园区法院的3名法官几乎同时赶到了郑州市邮政局行政办公大楼巡视室。 此前已经了解情况的郑州市邮政局档案室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在3月29日下午终于查到了这个邮件的原始档案日期。 面对商丘法院和郑州签收方的咨询,郑州市邮政局相关领导的答复是“按照邮政部门的规章,已经超过了4个月的查询期限,我们可以不予查询”。在多方努力下,郑州市邮政局相关领导只同意口头告知双方原始档案的签收日期,但却拒绝向双方提供书面证据。 “这封邮件真正签收的日期是2005年2月14日……”邮政局领导的话刚出口,法院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都低下了头,掰着指头计算15日的期限。“不超期”、“最后一天”,几乎同时,双方发出了不同的感叹——也就是说,按照2月14日的日期计算,被告方上诉的日期正好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换句话说,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不合法的,必须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然而,由于邮政局认为法院调取档案的程序不合乎邮政部门内部的程序,仍然拒绝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明。“没有邮局的书面证明,我们就不能解冻被告方的账户,哪怕明知道我们会承担更多的国家赔偿责任。”法院的工作人员对记者如是说。 顺延7日因为赶上春节假期? 但由于当天是农历的腊月二十八,投递员上门投递时,收件单位放假,所以就按规定顺延投递,直到第8日。 3月31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执行法官按照郑州市邮政局的建议和要求,到商丘市邮政局调取原始信件的书面证明时,再次遇到了意外。商丘市邮政局同样以超过了4个月的查询日期为由,拒绝配合法院的工作。 “法律赋予了我们司法调查的权力,郑州市邮政局明明已经查询到原始档案,但却不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这是不应该的。邮政局内部的所谓程序必须服从法律,也就是说,郑州市邮政局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否则,我们有依法拘留其法人代表权。”梁园区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志气愤地告诉记者。 同样气愤的还有杜疆:“明明已经知道签收日期,但邮政局就是不愿出证明,我们的账号就只能被继续冻结下去。试问,我们一天数万元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负责?” 郑州市邮政局坚持按自己原则办事的态度,进一步引起了法院和被告方更多的猜想。 “按照邮政局的公开承诺,省内城市间的特快专递送达收件人的时间应该是48小时,而这封‘惹事’的信件,为何在7天后才到呢?邮政局尽到自己的义务了吗?邮政局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在认真查询了2005年的日历后,郑州市邮政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作了如下的“合理解释”:2005年2月6日,即商丘方交寄信件的48小时内,该邮件到达郑州市邮政局。但由于当天是农历的腊月二十八,投递员上门投递时,收件单位放假,所以就按规定顺延投递,直到第8日。“法定假日单位放假没有错,我们按规定顺延投递也不错。另外,我们至今没有向商丘方面出具过任何所谓的签收回执。商丘方面的说法值得怀疑。” 至于为何没有“积极、主动”配合商丘方面的查询,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请示了省局,这是上级的意思。” 各方不满原被告方均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而法院14个月后才立案和执行,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非法行为。 尽管郑州市邮政局目前没有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明,但是一切迹象表明这只是个时间问题。摆在法院面前更大的难题是,一旦邮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出具后,该案件应该如何往下进行? “既然被告方的签收日期在法定期限内,那么我们执行就是有问题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孙卫东向记者坦言。 孙副院长认为,一旦邮政部门提供了签收日期的书面证明,法院能做的就是立即解冻杜疆企业的账号,并且将案子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交二审。 针对原被告双方有可能出现的不满情绪,孙副院长称:“需要我们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我们不会推卸。” 杜疆告诉记者,首先,法院没有完全尽到送达判决书的义务,非法冻结公司账户给企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其次,即便一审判决在争议的时间内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方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而法院14个月后才立案和执行,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非法行为。“他们有什么理由在纠正自己错误的时候,把案子随意向上级法院推呢?” 本案的原告方代表张道军获悉此消息后也深感震惊:“法院告诉我们,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所以我们才交纳了一定数额的执行费用,我们就等着法院执行了,现在却出现了这种结果。法院和被告方之间的事情与我们无关,被告方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再晚,也不可能晚14个月吧?如果案子在14个月后再推到二审,我们绝对不能接受!” 原被告双方都向记者表示,有可能就此事提出国家赔偿。 杜疆企业的工作人员展示此案部分法律文书 □记者朱顺忠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