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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0:21 信息时报

  (020)34323197

  开通时间:15:00-16:00

  读者L先生:前年冬天,我与妻子M因感情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按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去年3月份,她再婚,就没有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该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照此规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来确认离婚协议中孩子抚养费的承担约定,法院判决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如她再不主动履行,你可依据此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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