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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曝光事故 敲诈“免刊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0:24 信息时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进程:一审判决

  审理法院:番禺区法院

  案情关键词:新闻敲诈记者获刑

  时报讯(记者魏丽娜)真实而客观的报道新闻是记者的基本职业操守,而中国一家行业报驻广东记者站记者刘某在采访工地塔吊倒塌事故时,不仅丧失了职业道德,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登报曝光安全事故相威胁,敲诈承建公司“事故免刊费”8万元。日前,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半。

  安排采访突发事故

  2005年1月27日上午10时49分,番禺某某城工地一塔吊在拆卸时发生起重臂倾斜、臂端着地的安全事故,事故中有4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另有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广州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着手调查,施工单位组成善后工作组开展工作,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全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次日,新华社刊登一条近200字的消息报道了此次突发事故,但报道内容没有涉及该工程承包施工公司。2月初,《中国××××报》驻广东记者站记者刘某被报社安排到工地采访“1·27”塔吊倒塌事故。

  以登报相胁勒索8万

  在采访事故期间,刘某以该报记者的身份,多次联系总承包施工公司———广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项目部指挥长丘某某,以将该事登报曝光相威胁,向其索要“事故免刊费”8万元。

  3月17日,刘某去该项目部办公室,向丘某某收取了4万元,并写下一张协议,要求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余款4万元付清,此后,刘某多次向丘某某索要。同年7月7日晚,刘某因涉嫌伪造印章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诉了上述事实。

  据该报广东记者站站长杨某证实,刘某自2005年2月至3月底为其记者站记者,但记者站报道事故绝对不收费,刘某也没有上交过“赞助费”,只是曾提及过采访事故的“宣传赞助费”。杨某称,该报规定不能在调查事故后向对方收取费用而不予报道。

  法庭翻供称对方行贿

  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翻供否认控罪,辩称是丘某某为掩盖事实真相而向其行贿。

  而刘某同丘某某签协议书,经鉴定为刘某亲笔书写。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刘某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刘在案发时只收取了4万元,但余下4万元属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部分犯罪未遂,有从轻处罚情节。

  刘某因伪造公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却在法庭审理中翻供,不属于自首行为。法院最后判决,刘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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