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执法”怎可有“情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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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0:25 浙江在线 |
一交警,在1000米的非通车路段,不出示任何工作证件,也不管司机是否在场,一边拍摄,一边贴罚单;五分钟时间,开出16张罚单,罚款金额达2550元。(《市场报》 ( 2006-04-10第03版))导致如此“高效率”的罚单,据说,是“该交警和妻子发生了一些摩擦,因此值勤时脾气不是很好”。 我不禁纳闷,“情绪”不好,就可以乱开罚单吗?“执法”怎可有“情绪”?由此 ,我不禁想到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与理解问题。按照英国著名的法官霍尔斯伯勋爵的观点,“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对于交警等部门,他们承担着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功能,手中握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他们对自由裁量权要合理把握,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而观之当下社会,执法者未能正确理解手中权力,滥用、误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还有不同程度地存在。他们在执法中带有个人偏见,以个人好恶、喜怒来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执法者按照个人观点行事,随心所欲执法的现象并不少见。如南昌这个交警,就是典型的例证。 那么,又是什么因素导致执法“随心所欲”现象的产生呢?我想,首先是法律不够完备。法治国家的首要条件是要有一部好的法律。但随着社会转型,我国原有的法律在许多地方存在着缺陷,亟待完善。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增加了执法者手中的权力。其次,是观念问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执法者一种公正、为民之心,但由于传统“官本位”的影响,部分执法者“官”味太足,他们往往以管理者的态度而非服务者的态度执法。再次,执法者素质问题。许多执法者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识,“有权最大”,心中根本没有法律观念。最后,则是执法监督问题。我国虽然对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打击比较重视,但对于执法者的一些“情绪化”执法则持一种漠视态度。如上文提及的那个南昌交警,当记者向其领导反映该现象时,领导只以“教育”了之,未能采取其他实质性的惩罚措施。而任何一项制度,即使十分优美,但若缺乏监督制度,它只能停留在纸张之上,无法发挥其制度优势。 对此,我们可以对症下药。第一,不断完善法律,加强立法工作,使法律像一部精密的仪器那般在整个社会发挥功效。第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执法者的服务观念,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第三,提升执法者素质,通过培训、教育等途径,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素质、业务操作素质,形成一支高效、精干的执法队伍。第四,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以有效的措施克服执法者违法执法、偏见执法、好恶执法、情绪执法、教条执法等现象,让执法者自觉秉公执法。 我想,只要法律完善、制度有效、人员精干,执法又怎会有如此之多的问题呢?只要执法者依照职权,适当和公正的行使权力,又怎会发生“情绪罚单”的现象呢?愿执法者能够调整心态,正确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让“情绪”远离执法! 作者: 张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