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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金融犯罪刑事政策:严管胜于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0:26 检察日报

  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战略性课题,也是中外所有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实施刑事政策过程中普遍关心的问题。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许多研究都表明,刑法对于犯罪的防治来说尽管是主要的,但却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手段,犯罪的遏制主要应当实行社会预防。在我国,囿于金融失范行为的猖獗,运用刑法严惩金融失范行为的呼声日渐高涨,不仅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不断扩大,而且刑罚设置日趋严厉。在现行刑法典四百多个罪名中,金融犯罪的罪名就有三十多个。不仅如此,规定死刑的金融犯罪在中国刑法中就有四个之多,而挂有

无期徒刑的金融犯罪则达到了十个。如此繁多的罪名,如此严厉的刑罚,却并未能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态势。相反,金融犯罪发案率不仅居高不下,而且大案、要案呈急剧攀升态势,刑罚投入量的不断加大与刑罚适用效益的日趋低下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预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有效方略,强调刑罚在刑事司法中的必然性和及时性,严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固然不可偏废,但关键还在于各项财经管理制度的加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严管胜于重罚,已是经济发达国家近乎常识性的预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基本共识。凡是经济发达,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较为成功的国家,无不设立有严密的金融监管制度,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具体制裁措施,从而因金融犯罪发生诱因的减少而在金融犯罪的防治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可见,正是奠基于深厚的人性根基之上,西方金融犯罪的防治才走上了良性控制的道路;而正是我国刑法根基中的人性忽视和缺位,导致了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安排上的误区。

  为此,笔者认为,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挑战,金融犯罪的防治既需要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更需要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者是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治标之策,后者是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治本之道,两者的并行不悖,才是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

  首先,应当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本着适度谨慎监管的原则,重新审视金融监管中的行政权配置,推行监管主体多元化,努力建构政府掌舵(专司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市场约束——社会参与的新型金融监管格局,通过政府监管、市场约束与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的运行,在抑制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金融机构滥用权力的同时,激发双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双方在相互信任与真诚合作中实现公益与私益双赢的预期目标,以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现代化。

  其次,加快金融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一方面,统一金融监管标准,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待遇,把所有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监管法律和监管程序中来,创造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完善金融监管法律责任制度,包括约束监管者和约束被监管者的责任制度的完善,以确保监管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和专业化,保障金融业的有序、稳健发展。

  最后,充实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资格刑的内容,将“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列入资格刑的种类之中,并将其增设为金融犯罪附加适用的法定刑之一。这样,既可以巩固对金融犯罪行为人的改造效果,防止其利用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再次实施金融犯罪,以收刑罚适用特殊预防之效,又可以对其他金融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从而收一般预防之功,还可以满足谦抑性和经济性等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而增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处罚措施的人性化色彩。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行政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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