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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谁进行成本监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12 新华网

  马国川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人民日报》 4月10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给某些动不动就涨价的公用企业戴上了“紧箍咒”。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所涉及行业,大部分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一定垄断经营特征的行业,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公益服务。这些行业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消费者往往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调查了解垄断行业真实的成本。根据该办法规定,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问题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能够把好成本监审关吗?

  目前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垄断现象。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公用企业巨头们缺乏降低生产成本的压力,却有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力。这是需要对它们进行价格监审的重要原因。可是因为公用企业的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意味着公用企业仍实行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为其定价的计划性的价格机制,所以电力企业没有动力自身消化增加的成本,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去谋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可能出现“监管俘获”现象。

  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上世纪60年代对电力行业做了一个经典的研究。他发现凡是实施电力监管的美国各州,电价比没有监管的各州还高。他提出“监管俘获”的理论解释这种现象,即垄断厂商把监管当局和政府俘获了,监管当局成了维护垄断厂商利益的工具。这种“监管俘获”现象恐怕在我国同样存在。事实上,国内的许多垄断企业一改革就涨价,这已经成为转嫁成本、提升利润的最便捷、最长效机制。在企业想涨价,先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关的情况下,公用企业完全有可能积极地奔走,寻求监管方的政策支持,就可能出现“监管俘获”现象。

  既要避免出现“监管俘获”现象,又要实现客观的成本监审,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对于那些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没有能力和条件调查了解垄断行业真实合理的成本,并不意味着确定经营者成本合理性的责任要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为保证政府工作的客观和公正,西方国家将大量的相关工作交由独立的民间研究机构进行。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大胆地将包括成本审核在内的有关工作委托给独立的民间研究机构进行。这不但能够为政府节约大量行政开支,而且能有效保证监审的客观公正,从而有效地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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