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状告公路稽征部门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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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1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宁波晚报讯市民杨根飞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事后不仅要补缴1067元养路费,还要缴纳926元滞纳金。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路稽征部门如此收取滞纳金违法。昨天,江东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原告杨根飞败诉。 杨先生去年7月19日购买了一辆轿车,7月27日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据他称,当时因为忙,没想到要缴养路费。去年12月23日,杨先生接到市公路稽征处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 他缴纳公路养路费。去缴费时,工作人员交给了他一张收费金额为1993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票据,其中记载的内容是:养路费1067元,滞纳金926元。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滞纳金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只有在确证缴费对象不肯缴纳相关规费的情况下,才能也才有必要采用。而在他购买汽车之后长达近5个月的时间里,未收到过缴纳养路费的通知或者催告。后来一接到通知,是立即前去缴费,并不存在拒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情节。他认为,公路稽征部门在未经通知也未催促当事人缴纳养路费的情况下,即直接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应该退还。 市公路稽征部门认为,稽征行为完全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规定:“新增车辆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5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计费时间从发照之日起计征。领取号牌的当月可按旬计征,即按月征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计征。”条例还规定:“违反规定拖欠养路费,征稽机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被告及时缴纳养路费,是义务也是常识,收取滞纳金无可厚非。 法院认为,原告杨根飞应该依法履行及时缴纳养路费的义务,被告公路稽征部门征收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杨根飞的诉讼请求。法庭宣判后,杨根飞表示接受结果,将不再上诉。 记者了解到,类似杨先生那样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而导致被征收滞纳金的现象不少。 (记者 吴明京 通讯员 鲁仲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