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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煤矿安全要严管严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员继英 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0日讯在今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胡祥鼎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做了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我省位列9个高危省份之一

  近几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依然严峻。2005年全省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2045起,虽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但死亡人数仍然高达3152人。煤矿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趋势,被国家列为9个高危省份之一,2005年全省发生煤矿事故152起,同比增加74起;死亡398人,同比增加220人。尤其是去年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事故,死亡172人,是建国以来第四大煤矿事故。为解决这些生产安全问题,我省决定制定安全生产条例规范。

  煤矿监管“家长”就一个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和政府部门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是监管职责不清、多头监管。又是中央监察,又是地方监管,又是行业管理,又是资源管理,又是各相关部门监督,又是高达6个的证照发放和管理。为此,本《条例》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加以明确。鉴于原来我省行使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能的部门是省安监局和省经委两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扯皮问题。经研究,省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由一家承担,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省经委负责行业管理。

  设置诸多惩罚条款

  《条例》中绝大部分条款是关于事故预防的。为了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对于违反本法规,预防措施不到位的,设置了诸多惩罚条款。惩处既包括经济处罚,也包括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凡是拥有权力的部门必须承担责任和风险,失职必须受到惩处。当前,在安全监管中拥有执法、罚款、发证、发照、停产整顿、关闭等权力的部门很多,但不同程度地存在只要权力不要责任的问题,有的甚至滥用权力,刁难企业,以权谋私。针对这一问题,本《条例》在赋予相关部门监管权力的同时,对他们应承担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乱作为等失职、违法行为,设立了惩处条款。本《条例》中还明确了监察、监管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现、治理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和失职惩处办法。

  《条例》对煤矿安全单立出一章进行专门规范,其他六章既面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也适当突出了煤矿的针对性问题。同时从我省实际出发,对上位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尤其对我省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如安全责任制问题、投入问题、培训问题、监督管理问题等,进行了重点规范。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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