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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注销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郭登攀

  本报讯本报近日报道了《费某质疑安达市房产管理处:产权证三次被注销》后,费某介绍,因为安达市房产处屡次注销她的房屋产权证,她在三年中分别在安达、绥化两级法院对安达市房产处提起行政诉讼。费某称,同一房屋、同一产权证,应该只有一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法院均为两方立了案?到底谁是安达市房产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谁具备

原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3月3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孙律师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安达市房产处是否撤销费某的房屋产权证与于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她也就不是安达市房产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以于某不具备原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对于某诉讼安达市房产处行政不作为也就不应该立案。

  3月2日,绥化市中院宣传负责人孙科长称,他先联系一下主审此案的法官,然后给记者回复。二十多天后,3月28日记者再次致电他时,他称没有联系上。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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