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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护范围居民逐步迁出我省立法保护渤海国遗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员继英 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0日讯今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提交大会审议《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对此,记者就《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采访。

  确定遗址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是指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市境内的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都城遗址和渤海镇、三灵乡涉及的渤海遗迹。”“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建设、旅游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草案)》规定,遗址的具体保护范围划分为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在保护范围外划出建设控制地带。特别保护区为《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范围图》,包括内外城垣、宫城、宫城垣、御花园、兴隆寺、三灵坟、横街、天街、点将台、水牢等;重点保护区包括内外城垣两侧、御花园围墙外、宫城外至内城;一般保护区包括外城垣外20米范围内,除特别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全部区域,三灵坟陵园外10至5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外城垣起,东界至201国道,南界至201国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线,西界、北界至牡丹江河道管理范围外缘。

  设立遗址保护管理体制

  对于遗址的保护,我省采取以遗址所在地文物保护机构“属地管理”为主,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三级“分级管理”为辅的模式,合理划分省文物主管部门、牡丹江市和宁安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遗址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牡丹江市、宁安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助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遗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遗址所在地文物保护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建设(规划)、交通、财政等部门以及渤海镇、三灵乡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扩建、改造须经审批

  《条例(草案)》规定:现有城镇和村屯的建设范围不得扩大,因特殊情况需建设的,由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确需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内没有划规国有文物保护用地的,须经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宁安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报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保护区居民合理安置

  目前,三个级别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中,特别保护区内已无人居住,根据《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规划》,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居民居住。重点保护区则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除188户居民不动迁外,其余442户居民和部分单位及两块墓地全部迁出。对不予动迁的居民,条例中采取“房屋损毁异地重建”的原则,规定“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或者灭失,按照《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外异地重建”(第十九条第三款),使重点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最终达到无居民居住,这样可以使重点保护区的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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