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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推进就业再就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4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在规定限额内(每人每年8000元)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掌握■“4050”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按实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保补贴

  本报讯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限额,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制订。

  《意见》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将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每人每年8000元),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减免。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各项岗位补贴的标准。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掌握,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改免费培训为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明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按实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保补贴,其他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15%给予社保补贴。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补贴政策。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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