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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劝"掉性命 不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承担4%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5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李宁琳)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劝架而引发的人命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上诉人阿商虽然在案件中不存在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仍必须分担4%的民事责任。

  小争端惹出心脏病猝死

  今年65岁的阿商与4名一审原告都是鹿寨县某村的村民,不仅共一个家族大姓,且双方家庭均沾亲带故,两家反目成仇源于一次小争端。

  2005年5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之一的阿豪到村外放牧,见阿商夫妇正在地里种花生,因两家田地相邻,双方因阿商田里水沟的走向而发生了争吵。次日上午7时,阿豪的父亲阿达,与阿商及同村人阿英一起协商处理耕地排水的问题,协商过程一直没发生争吵,并就耕地排水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然而,随后赶来的阿豪再次与阿商言语不合。争吵中,阿豪掐住阿商的脖子,双方互相拉扯。见此状况,阿达与阿英赶忙上前劝架,阿达用双手抓住阿商往一边拉的时候,两人一起跌坐在地上。最后,阿达用锄头在两家耕地中间垒起一道60多厘米长的地基,便回家了。

  谁知一个小时后,阿达突然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阿达为突发心脏疾病致死原性休克死亡。鉴定报告中分析,情绪激动对死者突发心脏病具有一定的诱发因素。

  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责任

  阿达的家人根据死亡鉴定,认为与阿商发生的冲突是诱发阿达突发心脏疾病的因素之一。因此,阿达的妻子及3个儿子将阿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商、阿英及死者阿达在耕地现场协商解决问题,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但阿豪在3位老人已协商好的情况下,再次挑起事端,对此阿豪有较大过错。其父阿达回家后不久便突发心脏疾病死亡,这与之前所发生的次冲突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阿达的死亡主要还是其心脏存在器质方面的问题。

  根据原告方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告方责任的原则,法院认为阿商不应承担较多责任,一审判令阿商赔偿4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825元。

  开展劝架还是故意伤害?

  一审判决后,阿商不服判决提请上诉,他认为阿达的死与自己没有任何关联。事发当日,阿达不但没有制止其儿子阿豪的行为,反而冲上去抓住阿商的双手,因此,阿达的行为是帮助阿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劝架。而阿达的家人认为阿达确实是去劝架的,而阿商将其弄倒后,引发阿达情绪激动,因此阿商对阿达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柳州市中级法院进行的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冲突发生时,阿达究竟是去劝架还是故意伤害阿商?根据当时在场者阿英的证词,二审法院认定,阿达在发生冲突时从背后抱住阿商是为了制止双方扭打,而不是故意伤害。因此,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中认定虽然上诉人阿商在这起人命官司中不存在过错,但在适用赔偿归责原则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文中人命均为化名)编辑:黄皓作者:李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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