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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无中生有患者怒告门诊部 一审判决赔2666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5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患者3次到同一门诊部就诊,皆被诊断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并具有传染性。为慎重起见,患者到其他正规大医院检查时,经检验DNA值均在正常范围。患者一怒之下,把该门诊部告上了法庭,要求予以赔偿。4月7日,融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融安某门诊部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66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66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

偿清楚。

  2004年10月8日,王某第一次到融安县某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对王某进行DNA检测,诊断王某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并具有传染性。尔后,王某在该门诊部取药治疗,前后花去606元药费。期间,王某与家人分居生活,避免传染病毒给家人。2005年7月27日,王某第二次到该门诊部进行DNA检测,结果显示他患有肝炎,仍有传染性。

  为慎重起见,2005年8月27日、9月29日,王某两次到融安县人民医院检查,经检验王某DNA值均在正常范围。王某不禁松了一口气,但他的心中不禁涌起了一个疑问。9月30日,即王某在融安县人民医院检查后的第二天,他第三次到融安某门诊部进行检测,其DNA测定量仍显示他患有肝炎,具有传染性。

  王某这下恼了,决定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2005年10月4日,王某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检验,其乙型肝炎病毒DNA在正常范围。

  为此,王某以融安某门诊部不切实际诊断其病情,给他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门诊部予以赔偿。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融安县人民医院和柳州市工人医院检查,其乙型肝炎病毒DNA测定值均在正常值范围,而被告对原告3次检测,诊断原告乙型肝炎病毒DNA测定值均大于正常值,具有传染性。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向法院举证其没有过错的任何证据,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在被告所发生的医疗费606元和3次检测费60元,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原告确实因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此,融安县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罗念初)编辑:黄皓作者:罗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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