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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种地不和睦既害别人也害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3:32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莒县讯(通讯员张兴奎许传伟)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东莞法庭依法宣判一起因相邻方互不相让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损害邻居桑树的孙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400余元。

  朱某与孙某均系莒县东莞镇某村村民,两家的桑地南北相邻。2005年6月,孙某在靠近地界处栽植了一行玉米,朱某认为玉米种到自家地里了,遂将玉米苗大部铲掉,两家由此

发生矛盾。同年8月2日,孙某将朱某桑地内靠近地界的一行桑树喷上农药,致桑树毁损。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桑树已基本失去继续生长的条件,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52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遂酿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朱某与孙某两家的桑地相邻,本应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地正确处理种植方面的相邻关系,但孙某种植玉米时离地界太近招致朱某不满,在朱某将玉米苗铲掉后,孙某又将朱某的桑树毁损,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朱某人民币1476元,鉴定费500元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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