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鸠占鹊巢”难管理? 业主“找碴”不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3:33 南方日报

  “鸠占鹊巢”难管理?业主“找碴”不缴费?

  罗湖区洪湖花园一业主车位长期被占,与物管发生纠纷

  报料新闻

  深圳热线

  0755-83266969

  本报讯(记者/何莎)自己花重金买下的车位常常被他人占用,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加强管理也未见改善。而管理处在坦承管理存在困难的同时,认为业主是故意找借口拖欠管理费。昨天,黄先生向记者诉说了一桩因车位被占引发的纠纷。

  私家车位长期被人占用

  黄先生是罗湖区洪湖花园的一名业主,他在1997年购买了该花园地下一层的4号车位。由于长期在香港和美国居住,黄先生很少使用这个车位。从2001年开始,他发现自己的车位经常被他人的车辆占用,多次向物业管理处投诉但“对方每次总是敷衍”。

  2005年11月,黄先生发现自己的停车位竟然“不翼而飞”,在原来4号停车位的墙上,刷着一个硕大鲜红的5字,而旁边是3号和6号停车位。黄先生找遍偌大的停车场,就是不见自己的4号车位。奇怪的是,没过多久,4号车位又“回来”了,但是那里又再次停放了别的车辆。“我注意到,停放在我车位上的汽车,来来回回都是那几辆,但每次跟管理处交涉,他们不是说别的业主错误停放,就是说到附近商场购物的顾客暂时停放。”

  物业公司无权处罚难管理?

  洪湖花园管理处的余先生表示,车位既然已经卖给了黄先生,就不可能出现长期被人占用的情况,但临时有人停放是在所难免。对于强行占车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也很为难,因为无权处罚,只能够尽量劝说,在空的车位上竖立警示标志、放置“雪糕筒”。“但目前物质条件有限,没有可能长期放置障碍物,还是得靠保安看守、劝说。”余先生认为,就法律角度而言,黄先生的车位被占,应该直接找侵权人交涉,而不是物业管理处。

  而就4号车位曾经“消失不见”一事,管理处的付小姐解释说,几年前公司曾经重新排了一下停车场的车位号码,当时也知会过各个业主,可能由于黄先生一直呆在国外,没有及时通知到。“后来,我们也按照黄先生的要求,把4号车位还给了他。”

  管理费是纠缠主因?

  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认为,黄先生在车位问题上纠缠不休无非是为了不交物业管理费。从2002年8月至今,黄先生拖欠物业管理费19000元,每个月100元的车位管理费也从来没有交过。黄先生则认为,拖欠物业管理费是一回事,车位被占是另一回事。“我曾经就物业管理费的收费依据等问题提出质疑,并与管理处多次交涉,也以书面的形式表示,在未获得满意答复之前拒交物业管理费。如果他们对我的做法有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余先生表示,管理处每年都在换人,因此解决一些历史问题比较困难,而黄先生又不太愿意配合。他说,尽管事情一时半会还没法解决,但“目前,我们已经用绳子把黄先生的车位围了起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叶兰昌律师认为,黄先生既然花钱买了车位,就享有车位的使用权,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车位,物业管理处则应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现在黄先生车位被占,黄先生有权要求侵权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拖欠物业管理费,这和车位被占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债权债务纠纷,后者属于侵权,不能混为一谈。

  (报料人:肖小姐奖金:100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