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再就业新政 5类人可领再就业优惠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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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3:39 红网 | ||||||
(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通报最新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孔和平主持发布会)红网长沙4月11日讯(记者 刘怡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厅局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五类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今天上午,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通报了湖南省最新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孔和平主持。 五类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本省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持证人员普遍享受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是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自主选择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类别,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领400-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独立工矿区企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申领480-84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是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选择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每人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领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可享受四项优惠政策 一是税收减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收费减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 三是优先安排场地。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优先安排经营场所。 四是信贷支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税收减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社会保险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为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是信贷支持。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公益性岗位安置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两项优惠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烈士家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一是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为安置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二是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可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被认定属于灵活就业和符合补贴条件,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稿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