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任职门槛抬高公证不公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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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3:46 大众网-农村大众 |
自2006年3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我国首部《公证法》实施。这部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新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职责、公证员的任职资格、违规出具公证应承担的责任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规定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公证员也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公证法》规定4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出具公证应当承担的责任:《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有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公证机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张贵才李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