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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3:47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朋友肖某因为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而我所认识的廖某经常借钱给他人赚取一些利息,我便介绍肖某到廖某处借了2万元钱。可后来肖某的生意亏了本,到了期限无力偿还这笔钱,廖某说我是介绍人,既然肖某无力偿还,就应由我来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这2万元钱。请问,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陈涛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指出:“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如果你在这起借贷关系中承担保证责任,在肖某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应对这笔2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肖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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