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女工下井背后的法律漏洞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4:06 南方网 |
大河报网络版 朱达志 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镇东塘煤矿发生矿难,造成6人死亡、3人失踪,其中包括4名女工。当地群众反映,毛易镇不止一个矿在违法使用女工,当地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4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这一消息令人吃惊。报道说,《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规有明确条款禁止 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我查了一下,两法确实有相关的规定;但对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规定,却十分地轻微,甚至付之阙如。《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的原文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矿山安全法》中,压根儿就找不到针对违法使用女工行为的罚则。试问,这样一个连罚款幅度都没有的惩罚,对抑制和防范此类违法行为,能起到多大作用?而仔细研读《矿山安全法》,我还发现了另一明显不合理之处——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本来就不该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此情况下强行开采,理应责令其立刻停产。而按上述规定,显然是准许那样的矿山企业继续生产,只需“限期改进”就行! 冷水江矿难发生后,相信许多公众都会一如既往地谴责矿主的贪婪。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花更多的心思和精力去找寻事故背后的制度原因。(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