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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李达昌案虽已宣判但疑云未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8:00 光明网
陈名重

  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因多次批准挪用国务院拨付的用于解决乌干达电站建设合同纠纷的巨额财政专用资金而被捕,成为2005年落马第一高官而轰动全国。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达昌有期徒刑7年。(人民网4月4日)

  李达昌被捕后众多媒体从不同角度的评论之所以铺天盖地,抨击如潮,并非仅仅因

为他曾是一位副省长,而是基于这样两点:一是涉及批准挪用一千亿美元的巨额财政专用资金,都用到哪里去了,有没有钱权交易?二是李达昌改教从政,从副市长而省计委主任、而省财政厅长而副省长,可谓官运亨通,青云直上。李达昌任副省长仅一年,竟敢违背中央的严格要求批准动用巨额财政专用资金,哪来如此的胆量?三是李达昌被称为学者型官员,如果李达昌怀有难割难舍的“教育情结”,没有当官之志,应该一开始就拒绝从政,何以在从政10多年的2001年之后三次辞官,其背后是否有舍卒保车之嫌?

  李达昌案虽未公开审理,却是公开宣判,此案信息比一年前透明多了。宣判透出的新信息证明了社会舆论对此案诸多质疑的合理性,但新信息却是有限的点到为止,并没有完全解除人们心中的存疑:

  一曰,李达昌究竟为什么要多次为别人批准挪用巨额财政专用基金资金?法院是以滥用职权的罪名判处李达昌7年徒刑的。湖南嘉禾县暴力拆迁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比李达昌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央定性为“滥用职权”,可当事的县委书记也只免职和调动而已。李达昌案仅仅以“滥用职权”而判刑的案例在中国恐怕也是开了天荒。进一步说,谁会以牺牲政治生命为代价大笔一挥地去滥用职权?作为学者型的高官李达昌没有这么蠢。对此法官的认定是,“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的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那么他在外国留学的女儿和学生为何又要接受别人“委托”来“请求”李达昌呢?而李达昌仅仅是看在儿女之情就唯命是从了?况且李达昌的滥用职权是通过“多次批准”来逐步实施的?他的女儿是否也要多次“受托”和前来“请求”呢?法官并不是不知道这些都是应该查清的案情,也许是查不下去了,法官只好点到为止;也许是查清了将会加重李达昌的犯罪事实和揭露出更多的问题,涉及到更多不能涉及的人,法官不得不对案情保持沉默。

  二曰,判决书说,“李达昌违背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专项资金划入专户储存并不得动用的决定,无视省财政厅等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反对动用专项资金的意见,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这说明李达昌虽是管理此项资金的领导小组组长,但由他一人批准还是不能动用的,还必须有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才能生效,无论李达昌“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还是“隐瞒真实情况”,都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对国务院的原则和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李达昌违背不得,其他省领导就能违背?既然李达昌要得到其他省领导同意后才能动用这笔巨额资金,说明其他省领导的决定权在副省长李达昌之上,李达昌滥用职权,其他省领导就更难辞滥用职权之咎,怎么只是一个李达昌来顶罪?

  笔者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务高低,都应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不如此“依法治国”就难以落实,难以变为现实。李达昌案存疑颇多,事关重大,有彻查之必要,人民群众更有进一步获取此案信息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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