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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出台 农村地区另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23: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记者 毛晓梅) 中国保监会11日消息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日前已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

  ■ 明令禁止21种展业行为

  《规定》着重在于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规定》对于目前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21种展业行为予以“明令禁止”,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行为等。

  《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根据该规定,作为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俗称“资格证”)。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届满时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满足“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等必备条件。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持有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俗称“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及变更。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 农村地区另有规定

  《规定》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保监会对于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对直接授予资格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据悉,保监会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在全国铺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是对现行资格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其主要内容是“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者可以也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农村保险营销业务。

  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充分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保险的政策宗旨,有利于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各类风险保障服务。

  ■ 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

  “《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说。

  在现行制度下,保险营销员既不完全具备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代理人的实质性条件,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保险营销员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由于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而完全依赖业务提成,这被视为是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一些“短期行为”的诱因。

  王建表示,保监会正在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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