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员工不能侵犯人身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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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0:00 东南早报 |
□江苏吴应海 日前,杭州某软件公司现任业务女总监季某及其他两人一起绕杭州城跑了一圈,早上8点30分开始跑,晚上9点50分才回到了终点,全程66.7公里,耗时13小时20分钟。(〈现代快报〉4月10日报道) 又不是什么长跑比赛,这三人为什么要拼死拼活跑这么远的路程呢?原来,去年二三月份,前任业务部的总监和公司签订目标责任状,完成目标,可奖励一辆捷达汽车,没有完成,就绕杭州城跑一圈,或者上缴罚金5000元。接任的季某没能完成任务,于是便接受了绕城跑的挑战,而陪同季总监一起跑的施先生和倪小姐不是因为目标没完成,而是平时工作没做好,主动要求来跑的。如此说来,这次绕城长跑,其实应算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惩罚了。事实也正如此,这家软件公司的总经理何先生在介绍他们公司的惩罚形式时,“罚跑”赫然在列。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犯了错误的员工,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惩罚,这无可厚非。但这样的惩罚得有前提条件,那就是不能侵犯员工的人身权利,更不能威胁员工的人身安全。可让我们看看该公司这一“绕城跑”式惩罚吧,全程66.7公里,比国际马拉松赛全程42.195公里还要多24.505公里,这么长的距离,别说是这些没经过训练的普通人,就是专业运动员也难保不出现意外。显然,不仅公司不应该主动提出来把这种危机四射的“绕城跑”式惩罚写进目标责任状,就是员工自愿这么做,公司也不能答应。看来,完善相关法规,给惩罚员工的行为定规矩,设高压线,以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权利不受变相侵犯,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