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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凭啥野蛮拆迁还能继续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0:05 红网

  野蛮拆迁损害被拆迁者的权益,一定程度上也使宪法威信扫地,更让我们大力营造的和谐社会脸上蒙羞……无论从哪个可以堂堂正正摆到桌面上的理由来看,它都应该停止了、绝迹了、再也不能死灰复燃了,可是事实上它还在继续!

  “他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只见一辆挖掘机伸出铁爪,随即,同事家连窗子带墙被挖了一个大洞”,“随后,他看到邹新环夫妇被民工架着摁在地上,邹湘英的鞋子都挣扎

掉了”,“惊慌中,汤普明听到‘轰隆’一声,邹家的房子被推倒了”……4月10日《都市消费晨报》报道,乌鲁木齐水塔山下30间平房遭到野蛮拆迁。由于拆迁非常突然,9户居民的家具都被埋在了废墟下。一对被拆迁的夫妇,废墟上过了一夜。

  如果不是看报纸,而是读小说,上述“情节”够不够得上“少儿不宜”的档次?就是打家劫舍的强盗,还能怎样,顶多抢完东西再放上一把火,然后就绝尘而去,还是“允许”苦难的人们救火的嘛,怎么能把人家的房屋彻底损毁夷为平地呢?那些野蛮拆迁的人,端的比强盗还要厉害,恐怕就是强盗碰到他们,也得赶紧绕道走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条款是这么清楚,凭啥拆迁者明火执仗不获全胜决不收兵呢?

  此案,是分由两次“作下”的,第一次,居民于慌乱中拨打乌市拆迁办电话投诉,拆迁办4名工作人员赶到制止,当时2户居民的家已被拆除;第二次,当晚11时许,拆迁队伍和挖掘机卷土重来,将另外7户居民的家统统被夷为平地。在拆迁者眼里,可还有宪法的影子?在拆迁者的心中,可还有和谐社会的影子?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需要双方签定相关的书面协议,可是,被拆迁的汤普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9户人家谁也没有见过协议。”而拆迁者认为,这剩下的9户人家是“钉子户”(报道中未见拆迁者出示相关书面协议,也未见提及协议)。宪法他们不管,《办法》他们也不顾,看来真是拿他们没办法。他们就差说出那句斗狠的话了:我拆了,你还能咋地?

  拆迁者还很有苦衷:“按理说自建房单位不给补偿,但我们制定了自建房的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0元。”并据此认为,是9户“钉子户”的补偿要求太高造成了这次强制拆迁的结果。利害相关,你认为对方要求的补偿太高,就可开动挖掘机将人家的房屋夷为平地,那么对方认为你给的补偿太低,便就有权雇佣挖掘机将你家的房屋夷为平地了?买卖做到这个分上,此非强买强卖而何?

  应当承认,因为利害相关,社会上确实存在着所谓“钉子户”,你给的补偿不到他们的位(而他们的位确实超出社会一般定位太多,属于漫天要价),他们就是不走,而工程又确实属于公益性质的,需要进行下去。这是无须讳言的,这时拆迁者是占理的。不过即令如此,能因为对方是“钉子户”,拆迁者就即时产生了自己动手、开动挖掘机“拔除”那些“钉子”的权力吗?显然也是不能的。──双方有利益纠纷,那应该请中立的第三方评判解决。

  出于对人的尊重(“钉子户”也是人),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对和谐社会的维护,遇到“钉子户”,拆迁者不妨找有关部门协调;或者,直接诉至法院,寻求解决之道。不宜仗着自己有一支强劲的可支配队伍,有类似装甲车那样的“武器”,就去以强凌弱,强行占领看好的地方,而置对方的权益于不顾,毁灭他们的家园,压毁他们的家具,武力驱逐他们离开那块地面。

  我们是人,我们组成人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和谐靠我们每个人维护。维护社会和谐不意味着放弃依法享有的权益,恰恰相反,人人依法实现权益,而不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实现权益,那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和谐──某种意义上看,法律就是调节人和人的利害关系的操作平台,它是实现公平正义、理顺各种对立关系的软件系统,而公平了正义了,对立关系理顺了,社会不就和谐了吗?

稿源:红网 作者:李岳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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