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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手镯掉色超市赔六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1:32 华夏时报

  承诺“假一赔十”就应依约履行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王悦报道俗话说,一诺千金。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审结了一起“假一赔十”案,法院判决超市兑现超市承诺,依约赔给消费者6万元。

  去年3月17日,王女士在某超市珠宝柜台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手镯还附有国家首饰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A级翡翠手镯。经协商,销售方在收据上注明“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字样。王女士戴后不久发觉手镯有些掉色。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新鉴定后称“该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原检验结论是我中心在检测中的失误造成的。销售方无主观故意过错”。王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该超市返还货款6000元,并按“假一赔十”的约定赔偿6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假一赔十”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故王女士要求超市进行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判决王女士将购买的翡翠手镯返还超市,超市将货款6千元退还王女士,并赔偿王女士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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