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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柜越墙被没收 市民质疑市政府62号令起诉城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3:04 红网

  红网4月1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黄志杰) 因为超出了门面墙壁,宁乡县城一南杂店老板隆之花的冰柜被宁乡城管局收缴。半年后,城管局开出《处罚决定书》,以店外经营为由没收其冰柜,依据是长沙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第62号令。但是,隆认为,宁乡并没有被授权实施62号令,而且,62号令“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同样是店外经营,有证个体户的处罚比无证摊贩更重。4月6日,隆之花起诉城管局的“民告官”官司在宁乡法院开庭。

  冰柜被没收引发冲突

  冲突发生于2005年5月16日上午8点、宁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前的“学芬商店”。店主是隆之花,“学芬”是她丈夫老戴的名字。这一天,他们把冰柜的一部分放出了店墙。不过,戴学芬强调,冰柜仍在楼房的屋檐滴水线以内。

  此时,一批宁乡城管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商店门口,将冰柜抬走,因为这个冰柜超过店墙属于店外经营。这个过程引起了众人围观,戴学芬说城管的工作人员打了他,而城管工作人员则说执法遭到了戴学芬夫妇强烈抵制,一名执法队员被咬伤。

  更大的争议发生在同年12月16日,这一天已经距离收缴冰柜的时间有半年了,而城管局才开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为,隆之花店外经营,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长沙市政府2000年62号政府令发布),没收冰柜。

  店主:市政府62号令不适用于宁乡

  正是这份处罚决定书,让戴学芬夫妇认真研究起市政府62号令来。之后,他们似乎发现了一个新大陆:62号令明确规定该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区范围,“县(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但是,他们并没有发现市政府批准过宁乡适用这一《办法》。也就是说,城管处罚的依据原来是“管不到我们的”。

  而且,即便使用62号令,也有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列清单登记暂扣财物,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的,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然而,城管没有给戴学芬夫妇列清单,处罚也在半年之后才作出。戴学芬认为,“执法也是要尊重程序的”。

  更让戴学芬感到疑惑的是:62号令中,第39条规定“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第41条规定“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店外经营,有证的要罚100到3000元,无证的罚款50到500元。“同样性质的违规行为,这样的处罚标准怎能体现平等处罚的原则?”戴学芬说,最明显的例子就发生在他身边,就在“学芬商店”对面,每天都有一个街头摊贩在经营,而自己的冰柜却已被没收。

  由此,隆之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城管局对他的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我们有省政府的授权

  4月5日,宁乡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执法的正当性,城管局也信心十足。他们答辩说,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乡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城管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该局有权力使用长沙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第62号政府令。

  宁乡县城管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说,城管局对于戴学芬夫妇店外经营一事的处理,一直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上门多次作工作。之所以半年之后才发出《处罚决定书》,是因为暂扣冰柜后,戴学芬夫妇向县政府法制办、县纪委、县人大上访,而城管局则一一对各部门进行了回复。

  庭审之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稿源:红网 作者: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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